#哈啦與抓虱的語言(8)??

作者於第十章提到:「控制談話互動的困難度,已經成為委員會結構中一項重要的非正式規定出現之主要原因,如果希望完成事情並快速達成決議,一般的原則是委員會的委員不能超過六人;如果要產生一些新構想,便需要一個多於六名委員的委員會進行集體研討,這兩個功能似乎是完全矛盾的。

為了印證作者的理論,我查了一下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》、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》、《促進轉型正義條例》和《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》。在人數方面,課程審議大會置委員四十一人至四十九人,環境評估審查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一人、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置委員九人、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。

從委員人數來看,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和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成員數雖然都超過六人,然而其條文內容清楚揭示其目的(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任務為「開放政治檔案、清除威權象徵、保存不義遺址、平復司法不法、還原歷史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、不當黨產之處理及運用」,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任務為「調查及處理政黨、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之財產,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,健全民主政治,以落實轉型正義」),卻意外符合作者所言「希望完成事情並快速達成決議」。

至於課程審議大會和環境評估審查委員會之所以設置那麼多委員,是否希望能「產生一些新構想」,老實說,看了那麼多新聞報導,假設當中大部分屬實,我想委員會最後為了配合政策推行,還是免不了會走向「完成事情並快速達成決議」這條路。縱使參與者再多身分來源再廣,意見仍然集中於少數選項,事已至此,還有什麼民主可言呢?

error: Content is protected !!